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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部分知识问答题
发布时间:2007-05-22    浏览次数:3783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摘自《著作权法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依法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途径享有著作权。例如:作者有权将著作权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作者死亡后,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著作权等。国家也可以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著作权”一词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称谓。在我国,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和版权属于同义语,二者可以相互混用。但是,并非任何国家都如此,有的国家如日本等称之为“著作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称之为“作者权”,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则称之为“版权”。这是因为历史上版权和作者权有不同的含义。“版权”一词源于英文Copyright ,为英美法系国家所使用,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作者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autur,为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直译为作者权,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一词由日本从德国法律中翻译过来并采用,它强调著作人的权利。后来,“著作权”一词从日本引入我国。我国出版界同时也受英美国家的影响,在实践中使用“版权”一词,例如标于出版的图书、刊物上的“版权所有,不得翻印”的警示语等。因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版权这两个不同词语是交替使用的。

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不等同于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只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著作权还包括人身方面和其他财产方面的权利。但是由于复制能够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和使用,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行使更为集中地体现在复制权方面,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著作权与复制权相提并论。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的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增加的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甲某在其网站上建立了《音乐情缘》栏目,搜集了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众多网站,在对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的有关MP3歌曲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用户能无偿聆听或下载这些MP3歌曲。这一链接服务行为是对歌曲的录音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构成了侵害。

三、授课、演讲能产生著作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

然,如果授课人或演讲人只是照着讲稿照本宣科,那么,受保护的应是文字作品(即讲稿),而非口述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录下来供自己欣赏是否属于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者同样适用。因此,公民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录下来供自己欣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五、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是人通过大脑的思维活动创造出来的,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只要能思考、有想象力,并能将所思所想表达出来的人,都可以创作出自己的作品,都可能成为作者,从而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对作者的保护不会因其年龄大小、性别、职业状况等因素而有所区别。不论是6岁的小孩创作的作品还是白发老翁创作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都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别人的作品。

六、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吗?

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正常情况下,作者都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但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这种情形:真正创作的人不署名,不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实践中,一般将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就是说,如果要否定在作品上署名人的作者身份,必须举证。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一般会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畴,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六项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其中第(1)项、第(2)项属于人身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项至第(6)属于财产权,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31

八、演出改编作品需要向那些人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为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表演者,那么,丙在演出作品之前,就应当同时取得甲和乙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九、撰写论文时参考摘引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为防止著作权被滥用,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了限制。写论文时参考摘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只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并且这种引用是“适当”的,那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须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该作品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否则,使用人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又或者是由于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较特殊而无法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则不构成侵权。

应当说明的是,引用的要求应当是“适当”。“适当”应当理解为:不仅在量和比例上是适当的,而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这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支付报酬的使用只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言;对于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且要支付报酬。

十、单位的著作权在单位终止后怎么办?

如果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仍在保护期限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由国家享有。

十一、什么是发行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单列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发行可以有很多不同方式,诸如散发、出售、出租、出借等。发行与复制、出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出版包含了复制和发行两项内容,因为出版的前提是以制作复制品的形式公开作品,同时,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向公众提供。没有复制,著作权人就难以将作品的复制件通过出售或赠送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如果只有复制而没有发行,复制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实践中复制权与发行权这两种权利常常结合在一起行使。出版、发行活动主要存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之中,而且,《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范围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不断扩大。

十二、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展览的对象主要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也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以展出的其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既可以展览原件,也可以展览复制件。如世界名画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在世界各地展出时有些地方展览的就是复制件。

十三、出版社对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著作权吗?

出版物的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刊物)的总体美术设计。这包括图书的开本、封面、书脊、封底、护封、环衬、扉页、插图、版式以及装订形式和选用材料等,是图书付印前根据其内容、性质、题材风格、读者对象、使用条件等各要素进行艺术和科学的整体设计,为图书塑造一个完美的外观设计。出版社对于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出版社对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著作权。

十四、公民著作权能够由继承人继承吗?

如果著作权属于公民,其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其终生加上死后的50年,因此,当公民死亡后,必然发生著作权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如果著作权既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至于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未不发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十五、《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条(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   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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