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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音像)分会—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设立办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3638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3号令,自20047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设立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1、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2、申请书,(后需附上如下字样“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若申请人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若没有房产证,应提交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若申请人为承租方,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5、《法人代表(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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