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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办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3669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后需附上如下字样“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佛山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变更审核文书》;

4、机器设备清单;

5、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立面、平面图;

6、公安消防机关核发的场所营业前验收合格证书;

7、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8、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

9、已采用经营管理监督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10、网络拓扑结构图;

11、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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